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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煤炭加工利用协会兰炭分会组织简则

日期: 2018-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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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名称为:中国煤炭加工利用协会兰炭分会。

第二条  中国煤炭加工利用协会兰炭分会是隶属中国煤炭加工利用协会的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会员是由全国兰炭行业的管理部门、兰炭生产企业、兰炭相关技术研发的科研院所及院校、节能环保技术单位、专业协会、金融投资机构以及个人自愿组成。是代表中国兰炭产业界的行业组织,不受部门、地区、所有制限制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分支机构,分会下设兰炭技术专家委员会。

第三条  本分会的宗旨是: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中国煤炭加工利用协会章程》。在会员单位、会员与政府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发挥服务与自律功能,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推进兰炭技术与管理创新,促进兰炭行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分会受中国煤炭加工利用协会和挂靠单位的领导,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兰炭分会设在北京,秘书处下设北京和神木两个办事机构。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兰炭产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会员单位和政府间起桥梁纽带作用,发挥服务和自律功能,反映会员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兰炭行业的科技进步和管理创新,促进兰炭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密切政府、中国煤炭加工利用协会和会员单位的联系,组织兰炭行业的专家、技术研发人员、管理者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学习参观、业务培训、工作经验交流等工作,提升兰炭行业的质量水平。

第七条  积极发挥组织协调和参谋咨询的作用。结合兰炭行业的特点,开展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根据会员的需求,开展咨询服务;评选优秀企业和个人,促进兰炭产业的发展。

第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组织制定兰炭产业的发展规划和行业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兰炭行业的技术成果鉴定,提高科技进步,推动科技创新。

第九条  积极协调兰炭行业环保技术商、设备商与兰炭生产企业、工程公司、设计院之间的沟通、交流与合作,促进兰炭产业环保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与应用,促进兰炭产业环保技术的进步。

第十条  在中国煤炭加工利用协会兰炭分会技术专家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兰炭发展过程中的技术、管理、环保、节能、安全等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 接受政府及相关企业或机构有关兰炭产业发展的规划、专题研究课题、标准规范制定等的委托工作; 接受有关兰炭产业的节能与环保技术咨询; 接受兰炭产业生产中一些疑难问题的咨询,并提供解决方案。 组织我国兰炭产业发展中有关环保与节能的热点、难点、疑点的专题研究、研讨会,兰炭生产中新技术、新设备的交流会、信息发布会,出版相关书籍等。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十一条  中国煤炭加工利用协会兰炭分会依照中国煤炭加工利用协会的授权,负责发展本会业务范围相关的单位为团体会员,同时也成为中国煤炭加工利用协会的会员单位。会员通过申请加入本会,应承认本会“组织简则”并交纳会费,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成为正式会员。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参照中国煤炭加工利用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分会每五年一届,定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每年1~2次。其职权是:

l、制定和修改简则;

2、选举正、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及正、副秘书长;

3、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5、商议确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兰炭分会的常设机构是常务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可与会员大会合并召开。

第十五条  本分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是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处。其职权: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本分会将邀请全国有关兰炭的科研单位、设计单位、大专院校知名学者等组成“兰炭分会技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将担负起指导我国兰炭产业绿色、可持续发展的任务。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另见附件。

 
第五章  经费来源及使用

第十六条  本分会活动经费来源。

1、团体会员单位赞助,社会团体捐赠;

2、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交纳的会费;

3、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经费使用。

1、经费只能用于本分会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会工作有关的支出;

2、会费将按照一定比例上缴上级协会,作为管理服务费用。

3、经费的使用必须遵守财务制度。并在每年一次的全体会员大会上报告使用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组织简则解释权属中国煤炭加工利用协会兰炭分会理事会。

第十九条  本简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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